主旨: | 為避免學校進用或運用不適任社團教師,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進用或運用前即應依法查詢,已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教育部113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0116552號函辦理。 |
二、 | 學校倘另聘社團教師,屬性平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教師: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及第29條第1項規定「學校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學校應落實旨揭規定辦理查詢,避免進用或運用有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不適任行為者。 |